
【大成报记者于郁金/金门报导】离岛建设条例第9条第1项申购期限将于110年1月8日全部届满,金门县政府吁请符合申请资格之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把握时效尽速向各土地管理机关洽办。
依离岛建设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本条例适用之地区,于实施战地政务终止前,或实施战地政务期间被占用于终止后,因征收、价购或征购后登记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机关已无使用或事实已废弃使用者,最迟应于本条例中华民国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内全数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并得于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该管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按收件日当年度公告地价计算之地价购回其土地;但征收、价购或征购之价额超出该计算所得之地价时应照原征收、价购或征购之价额购回”。
金门县府说明,该条例于民国103年1月8日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0591号公布施行,公告期限自103年1月10日起至105年1月9日止,经查土地管理机关于起始日起陆续办理公告,并已转载金门县地政局网站便于民众查询,爰有部份土地已完成公告5年期满,尚有部份土地公告申请购回期限于110年1月8日期满。
根据监察院102年9月17日发布“军方违法占用金门民地50余年 监察院纠正国防部”指出,国防部所属单位自民国40年起,于金门地区长期违法占用人民私有土地,81年战地政务终止后20余年来,仍延宕未积极处理,罔顾人民财产权,确有违失,监察院国防及情报委员会102年9月17日通过监察委员刘玉山提案,纠正国防部。
纠正案文指出,金门于81年11月7日终止战地政务,经统计至88年间,国军营区在该地区占用已登记之私有土地仍高达3,010笔,面积161.29公顷,占金门地区国军营区土地总面积2,072.81公顷之7.78%;至102年4月30日止,仍遗有1,315笔,面积66.63公顷之占用民地未依法处理(大多已占用50余年),足见国防部所属单位对上开违法占用土地之处置,态度消极敷衍,置人民财产权于不顾。
纠正案文指出,国防部及所属单位对于占用民地,不思办理返还或征购,已难令人苟同,该等单位甚至在94年至100年间,将8处营区共126笔土地,面积约2.6公顷占用民地,私自移交金城镇公所等单位接管使用,其私相授受行为,显然视人民财产如无物,违法事实相当明显。
金门县府再次吁请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继承人把握时效于公告届满前尽速向各土地管理机关洽办购回事宜,以保障权益;倘乡亲仍有不了解之处,欢迎电洽082-326663转63123、63125金门县地政局。(于郁金摄/图由金门县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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